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柱興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榮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卡斯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年7月19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按民法第229第1 項、第2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卡斯廣告企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