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58號
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方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彥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