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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御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呂書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具狀人蓋有貴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具狀人僅有貴公司印文,無法定  代理人之印文)。 ㈡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呂書漢之請求權存在(據債權人  提出訂貨合約單,客戶名稱為正好吃松鹽酥雞、楠梓右昌店,  債務人呂書漢,或提出正好吃松鹽酥雞為呂書漢經營之獨資  商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