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御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呂書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具狀人蓋有貴公司
大小章之
聲請狀。(原聲請狀具狀人僅有貴公司印文,無
法定
代理人之印文)。
㈡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呂書漢之
請求權存在(據債權人
提出訂貨合約單,客戶名稱為正好吃松鹽酥雞、楠梓右昌店,
非債務人呂書漢,或提出正好吃松鹽酥雞為呂書漢經營之
獨資
商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