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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8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債 權 人 林昶冶 債 務 人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柏凱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