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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債 權 人 萬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10年6   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兩造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   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求利息部分是   否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若為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本票或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