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債 權 人 萬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宏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及利息自110年6
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
兩造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
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及利息之約定,請求利息部分是
否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若為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
本票或支票及
退票
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