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債 權 人 趙秀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揚庚貿易有限公司、楊碧月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碧月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揚庚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