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89號
債 權 人 陳瑜
債 務 人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柏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 之支票,經核
其
退票日為民國110年8月20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詎其竟請求逾
主文所
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
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