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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9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89號 債 權 人 陳瑜 債 務 人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 之支票,經核   其退票日為民國110年8月20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其竟請求逾主文所 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