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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7號 債 權 人 昇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育進、曾仕名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是否委任三人鄭正燕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   委任狀。 二、請釋明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釋明請求債務人吳育進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   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五、債務人曾仕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