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97號
債 權 人 昇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順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育進、曾仕名間
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是否委任三人鄭正燕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
委任狀。
二、請釋明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釋明請求債務人吳育進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
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五、債務人曾仕名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鑫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