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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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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0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98號 債 權 人 吳文仁 債 務 人 品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零壹佰柒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