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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 債 權 人 宏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會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國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請求之維修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   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債務人王國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