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
債 權 人 宏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金會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王國裕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國裕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仁武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