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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債 權 人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終止當時月租金」之證明文件。 二、請求新台幣1,212,153元之計算式。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 年4 月8 日起計算利息是否有誤?(民   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民法第120 條第2 項、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   明定。依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所載,於文到十日內   清償積欠款項,送達日為110年5月24日,則債務人於110 年   6 月4 日始負遲延責任) 四、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