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債 權 人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宗榮
債 務 人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經查,依債
權人提出草衙道購物中心
租賃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
如乙方擅自終止本契約或撤櫃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前述
所有賠償金額甲方得自乙方保證金( 票) 中直接扣抵取償,
如有不足,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十日內以現金補足。又依
債權人提出
存證信函所載,
兩造間契約於110 年4 月8 日終
止,依
上開約定,債務人應於110 年4 月18日前給付完畢,
則債務人於110 年4 月19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利息期間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