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
債 權 人 徐秀蓮即強廉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
非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債務人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均已更改,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徐韻涵」。
三、債務人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