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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 債 權 人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瑞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10年8月1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