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樊家豪仍受僱北宸有限公司及每月或109 年
度、110年度薪資之證明。(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
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
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
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
第
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
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又請釋明依
扣押命令所載,
上開薪資於扣繳所得稅款、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
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尚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16,009元) 後,
得扣押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