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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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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樊家豪仍受僱北宸有限公司及每月或109 年   度、110年度薪資之證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   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   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   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   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   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又請釋明依扣押命令所載,上開薪資於扣繳所得稅款、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   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尚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16,009元) 後,   得扣押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北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