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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8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沛淇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經查,債權人未提出請求出售器材殘值之依據,經本院   於110 年11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債權人110 年12月2 日民事補正狀仍僅提出出售器材殘值查   詢,未提出依據為何,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