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52號
債 權 人 喬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恩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鈴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1,241元之依據及計算式為何?
二、請提出雙方簽訂之工程合約。
三、債務人陳鈴芳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