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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異 議 人 李昕瑾  異 議 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宸  異議人因債權人周駿宏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0 年11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 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0年12月9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 令已於民國110 年12月7 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 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