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異 議 人 李昕瑾
異 議 人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侑宸
異議人因
債權人周駿宏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10 年11月17日送達
正本於異議
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10年12月9日始提出異議,
本件支付命
令已於民國110 年12月7 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
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