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債 權 人 李丁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仁欣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仁欣農場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
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蕭芷榆
非蕭碧如)
。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依台端提出之110 年10月15日
之借款契約
所載,「本借款契約之借款
期間自110 年10月15
日起至111 年10月14日止,到期乙方應如數清償本金及利息
」,則債權新台幣623,325 元之清償期尚未屆至,支付命令
於將來給付不
適用之)
三、債務人仁欣農場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