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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債 權 人 李丁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仁欣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仁欣農場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   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蕭芷榆非蕭碧如)   。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依台端提出之110 年10月15日   之借款契約所載,「本借款契約之借款期間自110 年10月15   日起至111 年10月14日止,到期乙方應如數清償本金及利息   」,則債權新台幣623,325 元之清償期尚未屆至,支付命令   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三、債務人仁欣農場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