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債 權 人 李丁財
債 務 人 仁欣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芷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萬玖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民國110 年10月15日借款新臺
幣623,325 元部分,依債權人提出借款契約所載,借款期間
自110 年10月15日起至111 年10月14日止,則
上開借款尚未
屆期,則債權人就上開借款債權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