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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5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債 權 人 李丁財 債 務 人 仁欣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芷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萬玖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民國110 年10月15日借款新臺   幣623,325 元部分,依債權人提出借款契約所載,借款期間   自110 年10月15日起至111 年10月14日止,則上開借款尚未   屆期,則債權人就上開借款債權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