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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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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 債 權 人 西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觀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姬仲威(阿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銷貨單所載『華』即為債務人『姬仲威』之相關證明   文件。 二、請釋明債務人姬仲威之住所為何?(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姬仲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