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
債 權 人 西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觀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姬仲威(阿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銷貨單
所載『華』即為債務人『姬仲威』之相關證明
文件。
二、請釋明債務人姬仲威之
住所為何?(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姬仲威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