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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力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翊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翊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利息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算之依據(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   起算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