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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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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7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品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麗貞 人 債 務 人 王自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