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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債 權 人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永泰興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永泰興企業社係獨資, 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永泰興企業社,並提出 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