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35號
債 權 人 新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傑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永泰興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永泰興企業社係獨資,
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永泰興企業社,並提出
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