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5號
債 權 人 御馬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翊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沈襄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抑或是110年12
月10日起算。
二、請提出車輛報廢損失300,000元及現場處理費6,000元之依據
及相關證據。
三、債務人沈襄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