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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45號 債 權 人 御馬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翊翔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沈襄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是110年12   月10日起算。 二、請提出車輛報廢損失300,000元及現場處理費6,000元之依據   及相關證據。 三、債務人沈襄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