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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09號 債 權 人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帕克運動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據債權人提出之購物中心   租賃契約,立約者為帕克運動館,代表人為楊茵茵,而帕克   運動館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商號,以商號名義為訂立契   約行為,實際上係由該商號負責人為之,衡諸該商號及其負   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自應由商號負責人負責,請債權人   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楊茵茵?抑是帕克運動館現負責人楊   修齊? 二、若債務人為楊茵茵,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楊茵茵,併提出債   務人楊茵茵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若債務人為楊修齊,則請提出台端與楊修齊間相關債權債務   證明文件,併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楊修齊即帕克運動館」,   及楊修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