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債 權 人 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
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釋明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
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