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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2號 債 權 人 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   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釋明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