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
債 權 人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方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
相對人名稱為何?( 依貴公司提出高雄市湖內區公所
報備
所載為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