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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算之依據?如未有清償期之   約定,是否具狀更改為以發文日期110年11月18日之催告函   送達債務人後第7日(即110年11月27日)開始起算? 二、債務人聯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