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 債 權 人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健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