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66號
債 權 人 順德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明湖
債 務 人 戎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大淵
債 務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