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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2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 債 權 人 順德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湖 債 務 人 上正鐵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玲 債 務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貳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