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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89號   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巫道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東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簽訂之契約。 二、債務人東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