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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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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龍燦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5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581472、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