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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貴公司提出匯票抬頭為高雄橋頭地方   法院,無法入帳。) 二、貴公司及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又貴公司請求自   發票開立時之依據為何,如不能提出依據,是否更改為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民法第229 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四、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