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亦未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僅
於110 年1 月29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仍未補正債權
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