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華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秋梅
人
債 務 人 黃國恩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雅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