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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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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卡斯廣告企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積 欠之工程款新臺幣1,433,945 元,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 帳款,顯示契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第三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 有限公司,債務人,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 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