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卡斯廣告企劃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積
欠之工程款新臺幣1,433,945 元,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
帳款,顯示契約
當事人為債權人與
第三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
有限公司,
非債務人,尚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
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