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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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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年7月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民法第229第1項、第2 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