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應收帳款
所載,
當事人為貴公司及
第三人卡斯廣告
企劃有限公司,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請
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