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積欠活動
工程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提出應收帳款
所載,
當事人為債權人與
第三人卡斯廣當企劃有限公司,無法認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
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