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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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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積欠活動 工程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應收帳款所載當事人為債權人與 第三人卡斯廣當企劃有限公司,無法認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 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