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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吳炳慶即佳宏泰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余文義即協明企業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   件債權人係請求不同之債務人即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余文   義即協明企業行給付其欠款,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   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 元,應   補納5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帳務費、服務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請求標的請具體載明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余文義即   協明企業行應給付之金額各為何? 四、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0年2   月25日」?如係民國110年2月25日,其依據為何?(按民法   第229第1 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 五、請確認利率是否為「年利率百分之1%」? 六、請提出佳宏泰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 七、債務人協明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八、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