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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吳炳慶即佳宏泰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債 務 人 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義 債 務 人 余文義即協明企業行 一、債務人協興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余文義即協明企業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   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