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債 權 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發票開立時即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   (民法第29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   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   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   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   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   ,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