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債 權 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發票開立時即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
(
民法第29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
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
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
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
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
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
,請具狀是否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馨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