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債 權 人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玲
債 務 人 馨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