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債 權 人 寶珍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淑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淑萍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