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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債 權 人 寶珍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淑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淑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