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黃明號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國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一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
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