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熾松
代 理 人 林子棟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國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陸萬伍仟玖佰零肆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二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陸拾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