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琴
人
債 務 人 黃雅慈
債 務 人 黃國瑋
債 務 人 黃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零玖萬零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
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